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昨天經過辦公室,遇到人事,
他提到,我的留職停薪可以一次申請兩年,
然後可以再延長一年,總共是三年,
多數申請留職停薪的人是這樣子辦的。
如果有這意願的話,可以跟校長討論一下,
是否要修改先前的申請案。
剛聽完,並沒有太多的想法,
想到的是經濟因素,畢竟一份工作所提供最基本的功能,
不就是換得一份收入嗎?

下了班,這個念頭慢慢在我心裡發酵,
要是一口氣請兩年假,
除了第一年可以實習外,第二年其實可以專心寫論文,
或者是再去多歷練些經驗、接更多的案子,
慢慢練功,增加自己的實力…

一時之間,有好多想法出現,
只是,目前還拿不定主意…
嗯…
嗯…

我要再想一想,多方詢問,
也希望看到這裡的你,
能給我一些建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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